- Dec 30 Tue 2008 06:28
-
M M M
- Dec 25 Thu 2008 05:37
-
碎念集…

1、人真的很奇怪,明明剛吃飽飯,總是想再吃點東西。可是當我大老遠從外面再買回來,或是煮好之後,反而已經飽得不想再吃了…不過,大多時候還是勉強地吃掉,然後心不甘情不願地發胖。
2、最近看到新的內衣廣告,在廣告中楊謹華的衣服不小心被門夾到了,於是她便把外衣脫了,只穿件不拉架出門…真受夠了,誰會沒把把內衣外穿趴趴走啊?而且,背景看起來像是個眷村,你是想嚇死榮民杯杯啊?
3、這幾天,某個朋友為了個日本A片女優來台而格外興奮,一直期昐著與她見面。到了當天,真的有許多媒體在機場守候,還給予專訪,受到的注目不亞於阿扁。真奇怪,不過是個在日本演藝圈沒身份地位的脫星而已,有什麼好訪問的?也許,對台灣人來說外來的和尚會念經,日本來的AV女優是明星吧?呸呸呸!!!看了就噁心!
4、「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Dec 19 Fri 2008 05:36
-
包拯非青天

聽說最近華視在重播「包青天」。
這是我國小時期十分受歡迎的一部連續劇;每到晚上八點,總是和家人守候在電視機前,等著看包大人如何懲奸除惡,對付違法亂紀的皇親國戚、權貴高官。一旦惡人受到嚴厲的懲罰,莫不叫人鼓掌稱好!
所以,我特地在晚上十點,打開很久沒去收看的華視頻道,回味青天斷案的快感。
可是,看了一集、兩集…我只覺得:如果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來看包公,他不但是行政、司法一體,還審檢不分、刑求逼供、非法羈押嫌疑犯、違法搜索、夜間訊問…更不用說沒有律師在場,武器不平等這些事情了。
當然,以上只是玩笑話,以現代的法律去適用宋朝的法律當然會有很多矛盾的地方;而包拯之所以會被稱為青天,主要也是他不畏強權、主持公義的態度;至於程序瑕疵…呵呵,我們現代人就別計較了吧!
不過,為什麼同樣的一部戲會讓我有不同的感受呢?
記得小時候過斑馬線,總是堅持踩在白色的部分過馬路,一步一格剛剛好,久而久之也就養成了習慣。前幾天過斑馬線時,無意低頭看自己的腳步;大多數的時候還是和小時候的習慣一樣踩在白色的部分,但是有一半的時候是踩在黑白交界或是黑色的部分。
如果強迫自己只走白色的部分,路人就會看到一個大男生背著大背包在踩小碎步過馬路了。
也許,是因為我長大了,學習到不同的知識和生活經驗,所以看東西的角度也有所改變,包大人也就不是完全地英明;而同樣的,小時候的純真、堅持走白色的部分,但因為長大了,而不得不向現實社會妥協,也就不得不踩在偶爾黑白交界的灰色地帶了!
- Nov 23 Sun 2008 08:58
-
人就是犯賤
人們是不是對於沒碰過、沒吃過、沒看過、沒摸過的東西特別感興趣?
常聽人說「與其禁止小孩碰火(或插座),不如讓他燙(或電)一次,就知道可怕了」。的確,一百次的告知、禁止,都比不上小孩一次自食惡果(雖然哭起來很可怕)。
聖經上說『耶和華告訴聖方濟:未能如願嘗到的果子最甜美。』不也就是這個道理?(註)
- Nov 15 Sat 2008 21:05
-
今天我要說個故事

這是發生在民國六十年代中期一對恩愛夫妻身上的故事。
丈夫阿全是各老實的菜販,每天都很勤奮地在市場賣些蔬菜水果,總是忙到傍晚才能回家休息;
阿春則是個賢慧的老婆,平時除了整理家務、做針線貼補家用外,更是煮了一手好菜!
有一天,阿全下田工作時,隔壁的阿水嬸抱著一個小陶甕到了他們家門前。
「阿春啊~你在家嗎?」阿水嬸對著屋內大喊。
「哎呀,這不是阿水嬸嗎?有什麼事嗎?」阿春走出來問。
「阿春啊,這是我自己做的筍乾,我們家吃不完,拿來分你一些」阿水嬸說。
「真是謝謝你了,這筍乾看起來真好吃,我們家阿全最愛吃阿水嬸你做的筍乾了!」
於是阿春送走阿水嬸後,便高興地抱著筍乾進到屋內。
「這筍乾今晚就炒點肉絲和豆瓣醬,這樣既下飯也能下酒。」阿春走進屋裡,邊走邊想。
忽然她想到:「豆瓣醬好像用完了。」
於是阿春便把筍乾放在客廳桌上,出門到巷口的雜貨店買豆瓣醬去了。
這阿春前腳剛走,阿全後腳就回來了。
「奇怪,阿春跑去哪裡了?怎麼不見人影了呢?」阿全走進了廚房,見不著阿春,
又回到了客廳,看到了桌上的小陶甕。
「這不是阿水嬸的筍乾嗎?我最喜歡吃了…不過,怎麼會放在客廳桌上呢?」
忽然,有個人從背後摟住阿全的腰,阿全一驚差點將手上的筍乾掉在地上。
「原…原來是你啊,阿嬌你想嚇死我啊?」阿全邊撫著胸膛邊說。
阿嬌是住在巷尾的婦人,由於家境貧困十五、六歲便嫁給外省老兵做老婆,
幾年前便成了寡婦。由於正值雙十年華,又善於打扮,附近的男人見了她,無不臉紅心跳的。
「哎唷,看你人這麼大隻,膽子這麼小啊?我看你門沒關,進來關心一下嘛!」
阿嬌嘟著小嘴,輕輕指著阿全胸膛說;指頭上還擦著火紅的指甲油。
「這是什麼?這不是筍乾嗎?看起來還滿好吃的,可以分我一點嗎?」
阿嬌從阿全手中拿過筍乾說。
「這…這可不行,這是阿春的,要問她才行!」
阿全邊說,想從阿嬌手中拿回筍乾,但沒有到手。
「有什麼關係?分我一點,你不說我不說,阿春不會知道的~~」阿嬌語畢,便頑皮地親了阿全。
「你們在做什麼?!」就在此時,阿春忽然回來了!
阿嬌嚇了一跳,一個不小心便將陶甕摔破,筍乾全灑了一地。
「這…這…我可以解釋…」阿全緊張地說。
俗話說的好,人算不如天算,就在此時阿春竟然回來了;
看到這一幕,究竟阿春會有什麼反應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此時,只見阿春指著阿嬌說:
「你…你這個女人…
我要你負親全行為,筍壞賠償責任!!!」
(完)
近日天寒,要多加件衣服哦!
- Nov 11 Tue 2008 04:15
-
大香蕉學運

圖片來源:google 若有侵害版權煩請告知移除
昨日經過中正紀念堂,聞到陣陣麻油雞的香味;
我問林一:這附近有在賣麻油雞嗎?好香啊!
林一說:那是最近在中正紀念堂廣場的野草莓學運的學生在吃麻油雞啦!裡面還不少你們法律系的學生哩!
我說:學運?他們的訴求是什麼?
林一回答:聽說他們的訴求是集會遊行法要修法。
我說:我記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就有針對集會遊行法部分可能牴觸憲法的部分做出解釋,並且91年6月就已經有修正過一次,這次是希望修什麼?
林一:這次的訴求主要是希望由集會遊行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我納悶:嗯?這部分不是朝野已有共識,前國民黨籍立委雷倩也已經提案,現在修正草案已經在立法院了;何況這一點也是馬英九總統的政見之一…那他們訴求這些要做什麼?
林一:嗯…我也不知道,也許未來真的修法通過,他們就可以到處去說『集會遊行法是我去爭取,所以修法的』,
我:哈…的確可以出點風頭。
林一:對啊,你看那邊那麼多媒體在拍他們,他們還自己弄了網路直播,曝光率可能不輸給小S呢!
我:既然這樣,我也來弄個學運…就主張「總統直選」,這樣子我也可以到處說總統直選是我爭取來的;名字就叫『大香蕉學運』好了。香蕉是台灣的特產,醬才素愛台灣啦!
林一:不如再加上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和三七五減租,不但照顧到學生還照顧到農民…
我:哈哈哈哈…說不定,我就變成台灣歷史上最偉大的人了!
林一:你還真無聊耶!
我:不過,怎麼沒聽過號召學運的消息啊?有麻油雞吃也不通知的…
林一:嗯…聽說他們沒有申請就上街,前幾天從行政院轉戰中正紀念堂的。
我:可是集會遊行不是應該先申請嗎?
林一:唉…昨天我在電視上看到他們說「集遊惡法,不需遵守!」所以就不去申請了。
我:耶?但他們不是法律系學生,怎麼連「惡法亦法」這個常識都不懂?
林一:我怎麼知道,聽說還是大四的學生呢!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
馬蕭憲改政策:政府應該協助人民團體排除其形成過程中的法令障礙…我們將重新檢討集會遊行法與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律,使其與時俱進,成為社會進步的正面力量。
雷倩推動修法將集會遊行由「事前許可」,改為「事前報備」制。
- Oct 11 Sat 2008 23:14
-
喀什米爾及竹島主權爭議之我見
- Sep 28 Sun 2008 01:09
-
訴訟經濟扼殺公平正義?

林一和梁二訂立為期二年的租賃契約,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7500元,電費每度3.5元及網路費用300元另計。
某日林一發覺自今年七月開始,電費每度以4元計算,每月約較以每度3.5元計算溢收一百餘元。
問:林一法律上是否有權利向梁二請求返還每月溢收的電費?
我:梁二每個月向你溢收的一百餘元屬於民上所謂的「不當得利」;所以你的確有權向他請求返還。
林一:哦,那我要怎麼做呢?是要到法院去告他嗎?
我:嗯…我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他,看他的反應再說。
林一:為什麼要看他的反應?
我:因為存證信函說穿了,除了告知對方、中止時效還有當做證據之外,大概只有嚇唬人的效用而已;如果他被你嚇到而退給你溢收的費用那是再好不過,如果他不退的話就比較麻煩了。
林一:比較麻煩?什麼意思?
我:我老實告訴你,如果存證信函嚇不到他;又雖然你們是因為「費用」產生的爭執並非民事訴訟法上強制調解事項,我仍會建議你和他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去地方法院請求法院調解,以免進入訴訟程序。
林一:為什麼要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呢?
我:因為你的訴訟標的只有幾百元,即使二年都溢收電費,也只有二千多元;即使是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光起訴就要繳裁判費1000元,而調解在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是免費的。另外,即使勝訴後裁判費用由梁二支出,你也在這些過程中要花費不少時間…你要自己評估是否划算。
林一:蛤~那我不就只能看他願不願意還我錢了?
我:嗯…基本上就是這樣,就是所謂的「訴訟經濟」;也就是說原告在訴訟之初即無勝訴之可能,或是原告透過訴訟所能實現權利的價值,遠低於司法資源之支出,訴訟程序之設計應該使其無法利用、耗費司法資源。
林一:那照你這樣說的話,所謂的訴訟經濟不就和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的理念相違?難道只因為訴訟後的權利價值較小,就用訴訟經濟使人民無法主張權利?這樣聽起來法院還滿勢利的嘛!
林一的抱怨讓我對於我們常說的訴訟經濟開始有了新的思考…
學習民訴之初我們就了解所謂訴訟經濟的意義,就如同上面我告訴林一的;但是難道只因訴訟程序後所得的正義價值微薄,司法就放棄實現人民權利、主張公平正義的義務?若如此,法院和營利單位有何不同?難怪正義女神也要拿著秤砣…
最近常常思考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