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爭議多時的國務機要費一案,檢方破天荒的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在昨天終於開庭。
就在同時,民進黨立院黨團也將憲法第五十二條送入司法院聲請釋憲,並主張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列為被告,更不能將總統列為共同正犯。
民進黨團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暫停國務機要費案司法審判。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理由書上亦載明: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簡單來說,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法目的是在於對總統這個身分的尊崇,而不是針對總統這個個人的保障。
況且,這個條文仍保有封建特權的味道;就像日本明治維新時制定憲法,就有對於天皇的尊崇所設立的特別禮遇條款;英國從君主制變成君主立憲制,亦保留了對於皇室的特別條款。只是我國乃是民主共和國家,設有此類特別條款雖然奇怪,但依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理由,亦非不能接受。
換言之,在總統任期內,檢察機關的確不能將總統起訴。
但是,今日在國務機要費的被告名單中有陳水扁嗎?
今日,民進黨立院黨團竟希望釋憲擴張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刑事豁免權的部分,將任內刑事豁免權擴張成永久豁免;這豈不是變成了只要當上了總統,想殺人放火還是拿國家的錢去買三百萬的Tiffany鑽戒都沒關係?
但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否可以永久豁免?
答案是可以的,只要修憲通過即可。
大法官解釋憲法亦不能超越憲法文義,所以想永久豁免只能修憲!
更何況,已經有第三八八號解釋,明確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僅限於任內,又為何要再次釋憲呢?
既然口口聲聲的保證總統夫人的清白,又為何想在程序階段就擋下國務機要費的審理,而不敢讓它進入實體法的階段呢?
如果真的清白,卻在程序階段就被擋下來,結束審理工作,亦難服社會悠悠之口;不如就讓司法就證據來審判,還第一家庭一個清白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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