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一如往常地去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當志工,
也一如往常地來了許多對於法律上有疑問的民眾。

有一對老夫妻拿著一份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筆錄來問我上面寫的意思。
其實上面的意思大概就是:林一將土地賣給梁二,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也辦理了移轉登記。現在有一方想要解除買賣契約,
所以經過調解委會員做出調解結果:林一要在指定日期前將價金歸還梁二,梁二要在收到價金同時將土地過戶予林二。

經過很口語化的解說後,老夫妻(也就是林一)也了解了調解結果的內容,於是他們問我:如果對方拿到錢不肯移轉登記呢?
於是我很直覺地回答:你們可以利用銀行轉帳、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是提存都可以有給錢的記錄,將來若對方反悔,可以在訴訟中當作證據…

就在我一直說明未來救濟管道,甚至可以以調解結果做強制執行時,旁邊賣狀紙的志工媽媽就說:「啊不會找代書辦好移轉登記的文件,你一手交錢,他一手簽名蓋章,不就好了?這樣也省得以後打官司…」





…對哦?我怎麼沒想到這一點?只想到在爭執時該如何主張權利,卻沒想到預防爭執;
真不知是社會經驗太少還是腦袋僵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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