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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自由時報

昨天東石鄉發生惡婆婆毆媳,三百鄉民圍警局五小時的事件,
這則新聞至今仍引起許多話題。
那個婆婆使用暴力毆打媳婦致骨折的確令人憤怒,
她錯誤的行為透過媒體的傳播,已為世人所不齒。

但是我覺得奇怪的是各媒體只譴責惡婆婆的行為,
卻沒有人提到東石鄉民的犯罪?

東石鄉民犯了什麼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按同法第136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電視新聞的畫面,三百多名東石鄉民包圍警局妨害員警移送嫌疑犯,
很清楚地已經犯了妨害公務罪,如果毀損公物或使人受傷,
更有毀損罪和傷害罪的可能。此外,更是嚴重違反了集會遊行法!

但是,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有什麼作為嗎?
執法第一線的警察對於犯罪之人,有依法執行職務了嗎?
從新聞報導中,我只看到警察窩囊地躲在警局,
對犯罪的鄉民們和顏悅色、輕聲細語地「勸導」解散。

我覺得很奇怪,警察是執法人員怎麼不但視眼前的犯罪為無物,
甚至只敢噤若寒蟬地躲在警局內?
面對平民就這樣,那要如何打擊犯罪?棄械投降嗎?

有點骨氣吧,東石鄉的警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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