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狗隊闖民宅 活活勒死家犬
捕狗隊會不會太過份了!兩名嘉義清潔員出任務捕野狗,竟然抓狗抓到人家的院子裡,硬是把狗狗用繩索圈住脖子,八歲的大狼狗拼命掙扎,捕狗隊就硬扯著繩索,一路拖到大街上,狼犬當場被勒死!
捕狗隊人員入徐姓屋主的庭院,不動聲色將趴在門口休息的大狼犬「美努」迅速套上繩圈,這時後「美努」不斷的掙扎,但是這兩個清潔人員卻是將繩圈越絞越緊,就這樣一路把牠拖出門外,到了馬路邊,大狼犬「美努」已經無力反抗,奄奄一息!
「美努」被抓上車前已經斷了氣,這兩名清潔人員竟然還跟狗主人謊稱說是狗死在路邊才去捕抓的。
大狼犬「美努」雖然體型大但是卻溫和,因此被抓時並沒有反擊,也因為這樣斷送了一條狗命,讓養了牠八年多的徐太太相當心痛,每想一次就掉一次淚,雖然這 兩名清潔人員已經被記申誡處分,但是已經無法挽回一條無辜的狗命,也抹不去惡意殺狗的罪名!(記者陳建邦、邱君萍、張國聖報導)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
如果我是被害人,一定是直接去地檢署申告,先來個侵入住居罪再加上毀損罪,
然後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另外再向水上鄉公所提起國家賠償,
然後再抬棺撒冥紙蛋洗鄉公所,不把他們弄個雞犬不寧不可!
真是真是真是氣死我了,氣到我都開始語無論次,體重驟降了… 侵門踏戶地將共同相處了八年的老犬給勤斃,結果水上鄉公所竟然只有小小地申誡處分?! 這叫飼主情何以堪? 流浪犬已經不該任意在路上撲殺了,更何況是家犬? 這次闖入民宅殺家犬,下次要強姦獨居老人還是把幼童丟熱鍋? 水上鄉清潔隊的作為,讓身為與水上鄉比鄰的嘉義市市民的我,都感到可恥!
呸!! 60851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正義路141號 電話:(05) 268-2406 水上鄉清潔隊服務電話:(05)2680397 水上鄉公所位置圖
交通指南: ◆自行開車:國道一號→縣168(嘉朴公路)→龍德街→正義路→水上鄉公所 ◆搭乘火車:水上火車站→中興路→中和路→正義路(經水上國小)→水上鄉公所 嘉義縣環保局指出,捕犬作業為一艱困業務,流浪犬係屬可迅速移動的動物,大部份具有攻擊性,對執行業務人員有其相對的困難度及危險性,因此,執行上容易引發外界誤解,但若未將民眾陳情的流浪犬捕捉,導致路人或小孩遭攻擊,亦非民眾所樂見。 環保局表示,水上鄉公所清潔隊捕捉流浪犬不當情形係屬個案,部分飼主未妥善將家犬繫留,任其到處流竄,引發環境衛生困擾及公共安全疑慮,進而陳情公所進行捕捉。環保局再次重申鄉鎮公所應以人道捕犬作業方式捕捉流浪犬,以免發生類似情形。至於本案涉及「動物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環保局尊重飼主依法伸張權益,涉案清潔隊員則由權責單位水上鄉公所依職權處置。
2009/04/22更新
新聞標題: 人道捕犬宣導新聞稿
發佈單位: 行政管理處新聞行政科
發布類別: 環保公安
發布日期: 2009/04/21
截止日期: 2010/04/20
發布內容:
嘉義縣流浪犬捕捉業務執行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犬隻捕捉單位於受理民眾陳情流浪犬攻擊或棄犬造成環境衛生危害時,應以捕犬器材及遵照農委會「人道補犬作業規範」進行捕捉,過程須以人道方式對待,以避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屁啦!明明就是侵入民宅虐殺家犬,最好是叫做「飼主未妥善將家犬繫留,任其到處流竄…」;還說什麼本案涉及民法相關規定,明明就是涉及刑事責任,竟然發這種新聞稿混淆視聽?
無論是任何等級的公務員考試都至少會考民、刑法概論,難道嘉義縣政府人員全都不懂知法律?還是全都走後門進去的?即使如此,至少也有政風室吧?政風人員總不會不懂吧?難道英明偉大的陳明文縣長沒有連任壓力,就不管民意,視人民財產權益及住家安全於無物?
竹市攤商虐貓致死 被罰10萬元-中央通訊社更新日期:2009/04/21 17:07
中央社記者黃彥瑜新竹市21日電)新竹市政府今天表示,一名夜市攤商日前被民眾指控虐貓,雖然犯案人並非蓄意致貓於死,但將貓隻重摔至地面導致2隻幼貓死亡,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新竹一名夜市攤商日前被民眾指控虐貓,民眾指稱這名攤販老闆將小貓重重摔在地上,結果2隻小貓當場摔死,民眾將整個過程張貼到網站,引起愛貓人士關切。
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科長蔡麗蓮今天說,經過調查,這名攤商老闆表示因長期受到貓隻騷擾,餐盤才洗好卻又遭貓隻在上面大小便,氣憤之下才會有這個舉動。
她說,犯案人雖非蓄意致貓於死,但將貓隻重摔至地面導致2隻幼貓死亡,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因此處以最低罰鍰,也藉此教育民眾正確動物保護觀念。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天縱英明縣民燈塔執政八年的陳明文縣長,請問您看到了嗎?同樣是違反動物保護法,新竹市的民眾因過失或基於義憤致幼貓死亡,都依法罰鍰十萬元了,嘉義縣政府水上鄉公所清潔隊員,侵入民宅故意殺狗,竟然只有申誡(縣府網站有傳言只是"口頭訓誡")?
還是民眾就該被罰,偉大的嘉義縣政府水上鄉清潔隊員就不可以被罰?即使民事及刑事的告訴乃論民眾尚未告訴,所以無法判決,那麼屬於行政罰的部分,總是嘉義縣政府可以處理的了吧?
陳縣長…就要卸任了,就做點事,聽點民意吧!
陳縣長明文的專欄網站
嘉義縣政府民意論壇 相信 陳縣長一定會傾聽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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