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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和梁二訂立為期二年的租賃契約,約定租金每月新台幣7500元,電費每度3.5元及網路費用300元另計。
某日林一發覺自今年七月開始,電費每度以4元計算,每月約較以每度3.5元計算溢收一百餘元。
問:林一法律上是否有權利向梁二請求返還每月溢收的電費?

我:梁二每個月向你溢收的一百餘元屬於民上所謂的「不當得利」;所以你的確有權向他請求返還。

林一:哦,那我要怎麼做呢?是要到法院去告他嗎?

我:嗯…我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他,看他的反應再說。

林一:為什麼要看他的反應?

我:因為存證信函說穿了,除了告知對方、中止時效還有當做證據之外,大概只有嚇唬人的效用而已;如果他被你嚇到而退給你溢收的費用那是再好不過,如果他不退的話就比較麻煩了。

林一:比較麻煩?什麼意思?

我:我老實告訴你,如果存證信函嚇不到他;又雖然你們是因為「費用」產生的爭執並非民事訴訟法上強制調解事項,我仍會建議你和他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去地方法院請求法院調解,以免進入訴訟程序。

林一:為什麼要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呢?

我:因為你的訴訟標的只有幾百元,即使二年都溢收電費,也只有二千多元;即使是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光起訴就要繳裁判費1000元,而調解在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是免費的。另外,即使勝訴後裁判費用由梁二支出,你也在這些過程中要花費不少時間…你要自己評估是否划算。

林一:蛤~那我不就只能看他願不願意還我錢了?

我:嗯…基本上就是這樣,就是所謂的「訴訟經濟」;也就是說原告在訴訟之初即無勝訴之可能,或是原告透過訴訟所能實現權利的價值,遠低於司法資源之支出,訴訟程序之設計應該使其無法利用、耗費司法資源。

林一:那照你這樣說的話,所謂的訴訟經濟不就和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的理念相違?難道只因為訴訟後的權利價值較小,就用訴訟經濟使人民無法主張權利?這樣聽起來法院還滿勢利的嘛!


林一的抱怨讓我對於我們常說的訴訟經濟開始有了新的思考…
學習民訴之初我們就了解所謂訴訟經濟的意義,就如同上面我告訴林一的;但是難道只因訴訟程序後所得的正義價值微薄,司法就放棄實現人民權利、主張公平正義的義務?若如此,法院和營利單位有何不同?難怪正義女神也要拿著秤砣…


最近常常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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